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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出差买烟,觉得辣嗓子,怀疑买到了假烟。第2次购买后,当场拆穿店家,店家3倍退款,男子见其认错态度良好,并未追究。不料,店家继续卖假烟,男子忍无可忍,直接报警。

李先生去出差,下午要去见客户谈生意,就在当地买了包烟,抽了一口,味道很奇怪,而且嗓子也辣辣的,李先生觉得可能是假货。

于是只好重新去买了包烟,到了下午,和客户谈话的时候发现,对方和自己早上买的假烟,是一个牌子的,出于好奇心,趁客户上厕所的时候,李先生仔细看了一下。

两个烟外观很相似,但在细节处还是有不同,颜色的分布不均匀。其次就是条码,对方的条码摸着有凹凸感,自己的摸着很平整,所以李先生断定自己买到了假货。

可能店家一看自己是外地人,就给自己拿的假烟,虽然一包烟也不贵,但李先生这个人就是比较较真,第2天他又去了这家店。

又买了一包烟,直接在老板面前开始抽,这次的烟还是很辣,而且一抽就想咳嗽。李先生直接当面拆穿老板,表示对方卖给自己假烟。

自己昨天买的烟就是辣的,决定再试试,没想到还是不肯悔改。店家一看,觉得李先生也有些面熟,突然想起来这人昨天来过,于是连忙道歉。并且解释到,自己并非故意卖假烟,实在是烟的质量参差不齐,他也没法把控,并且还表示,可以给李先生3倍赔偿,自己会再检查一下店里的货,不会再卖了。李先生一看,对方认错比较诚恳,也是小本买卖,不想为难对方。于是拿完赔偿后,就走了,也没有再追究。可是没过几天,同事也在这家店买了烟,和李先生的烟一模一样。看来这家店还是死不悔改,同事因为听取了李先生的建议,用同样的手段获得3倍赔偿。李先生秉着铁面无私的态度,还报警了。

李先生向警察说明了情况,警察到来后询问店家,店家却表示并没有卖假烟,都是从烟草局进的货。警方又质疑店家,如果不是心虚,怎么会3倍赔偿?

店家表示,当初李先生一直在店里闹,非说他们的烟是假的,弄的店里没法营业。自己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就给他赔偿了。

没想到,没过几天,又来了这样一个人,后来知道是李先生同事,店家怀疑李先生故意为之,就是看自己不想把事情闹大,所以通过这种手段敲诈。

听到对方的言论,李先生觉得很生气,明明对方就是卖假烟的,现在还这么理直气壮,是不是假烟一查就知道了。

于是又找到了烟草局,李先生将剩余的烟交给他们,并且对店内的烟也进行了检测,最终表明店家的确在卖假烟。

假烟的利润非常高,很多人买到过假烟,面对这种情况,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所以导致市场风气不良,在法律上这种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1、店家将假烟当真烟卖,属于消费欺诈,需要赔偿顾客3倍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店家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明明知道自己卖的是假烟,却当成真烟来卖,存在主观上的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顾客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欺诈,要求店家按照假烟销售价格的3倍进行赔偿。如果获赔的金额不够500元,顾客直接要求店家赔偿500元即可。

2、店家销售假烟,以假充真,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进行查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店家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销售以假充真的烟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店家进行彻查,没收以假充真的烟草,责令店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烟草货值金额的50%以上的罚款。

3、店家所指李先生敲诈勒索,法律上支持吗?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必须排除维权行为,即使李先生的同事在购买烟草之前,从李先生口中得知,烟草是假的却还要购买,他们也不属于敲诈勒索,因为卖假烟有错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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